Q/JYH 001—2026
电动坦克搬运车
Electric tank carrier
(草案 · 报批稿)
晋阳湖(JIN YANG HU)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晋阳湖(JIN YANG HU)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阳湖研发中心。
本文件为晋阳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了电动坦克搬运车(行业亦称"电动地坦克""电动坦克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说明: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电动坦克搬运车 / 电动地坦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企业为规范产品质量、保障使用安全、满足高端工况(医药、半导体、化工防爆、电力、医疗、IDC 等)合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试验要求,均基于本企业产品实际能力制定,部分指标为企业内控提议值,正式发布与对外备案前,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验证并签字确认。本标准正式文本须依规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后方可作为出厂与验收依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坦克搬运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在工厂车间及室内受限空间内搬运重型设备与精密工件的电动平台搬运车(额定载重量 5 t~100 t 级,含多机联动扩展)。
本文件不适用于轨道式、无人驾驶式(AGV)专用搬运设备,亦不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专用防爆车型以外的特种防爆设备(防爆车型除满足本文件外,还应符合 GB 3836 系列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GB 5226.1—2019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GB/T 3766—2015 液压传动 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
-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低温
-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 GB 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
- GB/T 13306—2011 标牌
-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10125—2021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坦克搬运车 electric tank carrier
以蓄电池为动力,通过分布式多轮承载底盘承载重物,可实现原地转向与微调的室内重载搬运平台设备。
3.2 额定载重量 rated load capacity
制造厂明示的、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安全搬运的最大质量。
3.3 零半径转向 zero-radius steering
设备以自身几何中心或任意支点为中心实现 360° 原地转向,所需通道宽度不大于设备自身宽度。
3.4 接地比压 ground contact pressure
设备承载状态下,轮系对地面的平均压强。
3.5 多机联动 multi-unit synchronization
两台及以上设备通过联控系统实现同步启停、同步行走、同步调速的协同搬运方式。
3.6 回转支撑 slewing bearing
实现设备原地转向的一体化回转结构。
4 产品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按功能与配置分为:
- 标准型(JA / BD / SD 系列);
- 顶升型(JA-DS / GD-DS 系列,具备液压顶升功能);
- 高配型(GD 系列,高硬度聚氨酯轮、加厚底板);
- 辅助轮扩展型(JAFZ / T 系列,成对扩展载重量,支持多机联动)。
按适用工况分为:通用型、无尘防静电型、耐高温型、防爆型、超薄窄体型。
4.2 型号编制
企业型号编制规则如下:
JA - 20 t
│ │ │
│ │ └─ 标识"吨级"代号(与额定载重量对应档位,非实际额定值)
│ └───── 额定载重量档位(t,示称)
└──────────── 产品系列代号(JA=标准锂电,GD=高配,DS=顶升,BD/SD=标准/升级)
示例:JA-20t 表示标准锂电型、示称 20 t 档位,实际额定载重量 10 t(详见产品技术参数表)。
注:型号数字为示称档位,不等于额定载重量;额定载重量以第 5 章及产品技术参数表为准。
4.3 基本参数
主要型号基本参数见表 1。
表 1 主要型号基本参数
| 型号 | 额定载重量 t | 自重 kg | 电机功率 | 电池 |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
|---|---|---|---|---|---|
| JA-10t | 5 | 115 | 500 W×2 | 48 V/60 Ah | 720×640×170 |
| JA-20t | 10 | 120 | 750 W×2 | 48 V/60 Ah | 720×640×170 |
| JA-25t | 12.5 | 130 | 1000 W×2 | 48 V/60 Ah | 720×640×170 |
| JA-30t | 15 | 150 | 1000 W×2 | 48 V/60 Ah | 770×640×190 |
| JA-40t | 20 | 180 | 1500 W×2 | 48 V/120 Ah | 810×810×190 |
| JA-50t | 25 | 210 | 2000 W×2 | 48 V/120 Ah | 810×800×210 |
| JA-60t | 30 | 220 | 3000 W×2 | 48 V/120 Ah | 810×800×210 |
| JA-100t | 50 | 600 | 2000 W×4 | 48 V/240 Ah | 1350×1150×200 |
配辅助轮(JAFZ / T 系列)后,成对扩展载重量可由 20 t 至 100 t 级,满足百吨级搬运需求。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产品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外购、外协件应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5.1.3 产品应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噪声,操纵灵活可靠。
5.2 外观与结构
5.2.1 机体外表面应平整,焊接牢固,无裂纹、气孔、夹渣、焊瘤;满焊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
5.2.2 钣金拼接间隙应 ≤ 1.5 mm。
5.2.3 车架主梁应采用调质锰钢板(推荐 Q355B 及以上,大吨位采用 Q690D),主梁厚度应 ≥ 8 mm(额定载重量 ≥ 20 t 的机型应 ≥ 10 mm)。
5.2.4 回转支撑应采用加厚合金钢一体化结构,经 10 万次旋转疲劳试验后应无卡滞、无间隙超限。
5.2.5 设备应设原厂吊装吊耳,结构应支持模块化快拆与单独零部件维保。
5.3 性能要求
5.3.1 额定载重量:设备实际安全承载应不小于明示额定值,并能承受 130% 额定载重量的短时超载试验(5 min)而无永久变形、结构失效。
5.3.2 运行速度:调速范围应为 0~10 m/min(无极可调);加减速应平滑,起步无冲击。
5.3.3 转向性能:应实现 360° 原地转向(零半径),最小回转所需通道宽度应不大于设备宽度 + 50 mm。
5.3.4 遥控性能:工业遥控有效距离应 ≥ 50 m,在车间电磁环境下信号稳定、无失控、无显著延迟;应支持毫米级点动微调。
5.3.5 多机联动:联动机型应支持不少于 4 台同步编组,同步启停、行走、调速,受力均衡。
5.3.6 爬坡与驻车:在 5° 坡道满载状态下应可驻车不打滑、不溜坡;下坡应可稳定控制。
5.3.7 噪声:距设备 1 m 处,满载运行噪声应 ≤ 60 dB(A)。
5.3.8 接地比压:满载接地比压应 ≤ 0.04 MPa,以保护环氧、老旧易碎地坪。
5.4 电气安全要求
5.4.1 电气系统应符合 GB 5226.1—2019 的规定。
5.4.2 带电回路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冷态)应 ≥ 2 MΩ;湿热试验后绝缘电阻应 ≥ 1 MΩ。
5.4.3 整机应进行耐压试验:在带电回路与机壳间施加 1500 V 工频电压、历时 1 min,应无击穿或闪络(按 GB 5226.1 相关条款执行)。
5.4.4 电池系统工作电压属特低电压范畴的,应符合 GB 3805 要求;充电接口应具备防尘防水密封结构。
5.4.5 电机、电控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5(按 GB/T 4208 试验)。
5.4.6 电池应采用宽温域磷酸铁锂电池,工作温度范围 -20℃~60℃,循环寿命 ≥ 4000 次;应具备 BMS 五重保护(过充、过放、过温、短路、漏电)。
5.4.7 防爆车型电池及电控应为本安型,并取得整机防爆合格证(符合 GB 3836.1)。
5.5 安全装置
设备应至少配置以下安全装置:
- a) 双路物理急停按钮(无线遥控一路 + 机身一路);
- b) 超载自动锁止;
- c) 红外自动避障;
- d) 倾角自动驻车;
- e) 5° 坡道自锁防溜坡;
- f) 声光警示与新手限速锁定。
5.6 环境适应性
5.6.1 设备应能在 -20℃~60℃ 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电池按 5.4.6)。
5.6.2 防腐型设备(沿海、化工)应按 GB/T 10125 进行盐雾试验,双层防腐涂层应满足规定时长无基材锈蚀。
5.6.3 防静电型设备轮系表面电阻应符合相关防静电要求,适配医药、半导体、IDC 等无尘场景。
5.7 行走轮要求
5.7.1 标配轮应采用高密度原生一体浇筑聚氨酯(PU)无痕轮,耐磨系数应不低于回收料的 3 倍,满载碾压环氧地坪应无黑印、无压痕。
5.7.2 轮系应支持单独拆装更换,轴承应具备防尘防锈密封。
5.7.3 特殊工况应配置专用轮:防静电轮(无尘)、耐高温轮(冶金)、防滑钢轮(粗糙地面)、减震静音轮(医疗 / 实验室)。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检查
目视与量具检查外观、焊接、间隙(≤1.5 mm)、铭牌、吊耳及装配完整性,结果应符合 5.1、5.2。
6.2 额定载重量试验
将设备置于水平地面,逐步加载至额定载重量并保载 30 min;再加载至 130% 额定值保载 5 min。卸载后检查车架应无永久变形、无结构失效。符合 5.3.1。
6.3 转向试验
在宽度等于设备宽度 + 50 mm 的通道内,操纵设备完成 360° 原地转向 50 次,应平顺无卡滞、无偏移。符合 5.3.3。
6.4 速度试验
使用测速设备测量空载与满载下最低、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 5.3.2。
6.5 遥控距离试验
在 50 m 标距、含电磁干扰的车间环境下遥控操作,验证信号稳定、无失控、支持点动微调;多机联动验证同步性。符合 5.3.4、5.3.5。
6.6 噪声试验
按相应声学测量方法,在距设备 1 m 处测量满载运行噪声,应 ≤ 60 dB(A)。符合 5.3.7。
6.7 爬坡与驻车试验
在 5° 坡道进行空载、满载驻车与运行试验,应无溜坡、可控稳定。符合 5.3.6。
6.8 防护等级试验
按 GB/T 4208 对电机、电控进行 IP65 验证。符合 5.4.5。
6.9 电气安全试验
按 GB 5226.1 测量绝缘电阻与耐压;验证充电接口密封。符合 5.4.2~5.4.4。
6.10 安全装置试验
逐项触发急停、超载、避障、倾角、坡道锁止,验证功能正常触发。符合 5.5。
6.11 环境试验
按 GB/T 2423.1 / 2423.2 进行 -20℃ 与 60℃ 工作试验;防腐型按 GB/T 10125 盐雾试验。符合 5.6。
6.12 轮系试验
满载反复碾压环氧样板,检查无黑印、无压痕;验证轮组可独立拆装。符合 5.7。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一般检查(6.1)、额定载重量(6.2 至额定值)、转向(6.3)、遥控(6.5)、安全装置(6.10)、电气安全(6.9 绝缘电阻与急停)。
7.1.3 出厂应随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中英文)、保修协议、资质文件清单。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 b)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
- c) 正常生产每满 2 年或累计产量达到规定批量;
- d) 产品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 5 章全部要求。
7.2.3 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 台;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内容符合 GB/T 13306,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执行标准号。
8.1.2 操作面板应标注急停、方向、调速、驻车等标识,警示语醒目。
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具备防潮、防震、防磕碰措施。
8.2.2 包装箱内应随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配件清单、资质复印件。
8.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防雨、防潮、防倒置;装卸严禁抛掷。
8.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电池长期贮存应按规定荷电状态存放并定期维护。
9 质量承诺
9.1 整机质保 2 年;电机、电控、回转支撑、电池四大核心部件原厂质保 3 年;轮组质保 1 年。
9.2 提供 7×24 小时远程技术支持,全国网点 48 小时上门检修。
9.3 出厂提供满载预调试、上门安装培训;老客户年度免费预防性巡检。
9.4 全机型原厂配件永久供应;提供远程故障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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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件为晋阳湖企业标准草案,技术参数为基于现有产品能力的提议值。正式发布前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验证与签字确认,并依规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本文件不作为最终出厂验收的唯一依据,具体以盖章生效的正式文本及双方技术协议为准。